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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濮阳县瑞濮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全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瑞濮商贸有限公司,李全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448号原告濮阳县瑞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号。法定代表人谢小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全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瑞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全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住址不详,无人签收,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瑞濮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