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2751号原告:余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