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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2751号原告:余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