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韩殿福、孙再权申请执行绥芬河市金手指户外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殿福,孙再权,绥芬河市金手指户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韩殿福,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孙再权,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金手指户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30851555-3。法定代表人左洪斌,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殿福、孙再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