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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1377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