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1377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