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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华祥与张林双、陈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祥,张林双,陈忠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祥,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张林双,曾用名张琳双,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陈忠运,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李华祥与张林双、陈忠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林双以执行依据的仲裁书已经被本院裁定撤销为由,申请解除冻结的张玉东持有的阜阳市九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查,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阜民特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4)阜仲字第131号裁决,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2014)阜仲字第131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