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光梅与丹江口市新欣物业保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梅,丹江口市新欣物业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487号之一原告:郭光梅,女,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原系丹江口新欣物业保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丹江口市新欣物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五厂区内。法定代表人:郭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相��法律文书等)。原告郭光梅诉被告丹江口市新欣物业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2016年3月10日和同年4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涛,被告新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新及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光梅诉称:其于2013年9月12日到被告新欣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一直工作至2015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在被告新欣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新欣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无奈之下,由其本人自行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被告新欣公司对上述费用也未予核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被告新欣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新欣公司偿还原告自行垫付的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应由被告新欣公司缴纳的部分费用6342.48元,并向原告支付失业补偿金315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新欣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本案中,被告新欣公司是否应为原告郭光梅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应按何种标准为原告郭光梅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审查决定,因此,原告郭光梅起诉要求被告新欣公司偿��由其本人自行垫付的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应由被告新欣公司缴纳的部分费用6342.48元,并向其支付失业补偿金315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光梅要求被告丹江口市新欣物业保洁有限公司偿还由其本人自行垫付的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应由被告丹江口市新欣物业保洁有限公司缴纳的部分费用6342.48元、并向其支付失业补偿金3150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