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圣达齿轮机械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圣达齿轮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刘新兵,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圣达齿轮机械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刘克良,经理。本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2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天津市静海县圣达齿轮机械厂名下所有的的车号为津B的东风牌车辆一部,车号为津C的长安牌车辆一部,坐落于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津霸支线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3031209316)的房屋一处,坐落于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33010029)的房屋一处,坐落于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为静单集用2003更1字第1**号,用地面积为3028.88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市静海县圣达齿轮机械厂名下所有的的车号为津B的东风牌车辆一部,车号为津C的长安牌车辆一部,坐落于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津霸支线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3031209316)的房屋一处,坐落于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33010029)的房屋一处,坐落于静海县独流镇尚庄子村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为静单集用2003更1字第1**号,用地面积为3028.8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