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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686109-3。法定代表人金天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立龙、陈连钟,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国货西路143号金垱地块(金尊名都)9层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0100234288。法定代表人高叶华。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连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建筑面积为119㎡)租赁给被告经营酒吧使用,租期7年,租赁期第一阶段为期5年,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租赁期第二阶段为期2年,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租赁期第一阶段租金(房屋占用费)按每平方米216元/月计算,即每月25704元,第二阶段租金(房屋占用费)缴纳标准以递增率由双方协商决定应于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租金(房屋占用费),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将租金汇入原告账户,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房屋占有费)超过期二十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经营场所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截止2015年9月26日已欠原告租金(房屋占用费)17992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如下: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就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将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腾空,并立即归还给原告;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9月26日所欠租金(房屋占用费)179982元,之后租金(房屋占用费)按25704元/计算,支付至被告将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腾空,并立即归还原告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9月2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0153.08元,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租金(房屋占用费)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所欠租金(房屋占用费)还清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以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出租方),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租赁给乙方使用。该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为119平方米;用途为经营酒吧;租赁期限共计7年。租赁期第一阶段为期五年,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第二阶段为期两年,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场所的租金计算(采取押三付一的方式):第一阶段(租赁期前五年)租金按216元/月.平方米标准缴纳;第二阶段(租赁期第六、七年两年),租金缴纳标准以及递增率由双方协商决定。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4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万元的押金。以后每月租金在每月5日前付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赔偿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经营场所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从2015年3月开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截止2015年12月尚欠租金257040元(25704元/月*10个月)未支付。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于2015年9月诉至本院。因本案诉讼,原告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诉讼中,2015年12月,原、被告签订一份《解除租赁关系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福州XX广场内XX号商业网点租赁关系,甲、乙双方同时解除于2013年10月23日就此签订的《租赁合同》。2、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腾空,并归还给甲方。协议签订后,原告确认其已于2015年12月15日收回上述商业网点。原告遂撤回第一项诉请,即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就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将福州XX广场内的XX号商业网点腾空,并立即归还给原告,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缴纳其所拖欠的租金。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原告依据《租赁合同》之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57040元以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诉讼中签订了《解除租赁关系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现由于被告仍未缴纳租金,故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从2015年12月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7040元(25704元/月*10个月)和律师费6000元,共计人民币263040元。二、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同时,向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2570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12月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福州滨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0元,由被告福建世纪微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魏宝珍人民陪审员  曾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晓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