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后英与庞厚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后英,庞厚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205号申请人张后英,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庞厚灿,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申请人张后英与被申请人庞厚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庞厚灿驾驶的鲁HXXX**号客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