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斑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惜今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斑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惜今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947号原告上海斑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洪,总经理。被告上海惜今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斑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惜今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退还了原告预付的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斑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9元,均由原告上海斑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