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胡丽媛与贺小兵、贺海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媛,贺小兵,贺海奇,王艳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212号原告胡丽媛,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区政协退休干部,现住乌海市。委托代理王艳娇(系原告女婿),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职工,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贺小兵,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被告贺海奇,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原告胡丽媛诉被告贺小兵、贺海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张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康丽芹、人民陪审员王玉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