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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李峻与李玉莹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峻,李玉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王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97号原告李峻,女,199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莹,男,199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被告王东,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峻诉被告李玉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玉莹驾驶的鲁****K9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玉莹驾驶的鲁****K9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