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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范士浩、付桂华等与徐万超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627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对原告范士浩、付桂华、范其政与被告徐万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中,金额计算存在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第一段第一行“车损3050元,合计113132元”补正为“车损2000元,合计112082元”。第二段第二行“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614185.89元”补正为“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615235.89元”。第二段第十一行“由被告徐万超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291348.71元”补正为“由被告徐万超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292188.71元”。第四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范士浩、付桂华、范其政经济损失113132元”补正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范士浩、付桂华、范其政经济损失112082元”。第六段“被告徐万超赔偿原告范士浩、付桂华、范其政经济损失291348.71元”补正为“被告徐万超赔偿原告范士浩、付桂华、范其政经济损失292188.71元”。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