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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国祥与绍兴市伟博纺织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祥,绍兴市伟博纺织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159号原告赵国祥。被告绍兴市伟博纺织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王伟刚。原告赵国祥与被告绍兴市伟博纺织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人代表王伟刚长期外出,查找无着。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1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