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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齐正元诉被告张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正元,张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49号原告:齐正元。被告:张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正元诉被告张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