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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字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敏与朱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朱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字2407号原告:张敏。被告:朱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朱峥执行分配异议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以与被告朱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斌审 判 员  徐士华人民陪审员  慕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1002民初字2407号原告:张敏,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岩屿新村西区1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303100653。被告:朱峥,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枫南小区58号楼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20611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朱峥执行分配异议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以与被告朱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长叶华斌审判员徐士华人民陪审员慕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