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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宁0105执297号案件中有执行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宁0105执29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36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宫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