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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苗建伟与黄秋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伟,黄秋明,于丽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苗建伟,现住白城市。被告黄秋明,现住白城市。被告于丽萍,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伟诉被告黄秋明、于丽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伟业审 判 员  杨国发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