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苗建伟与黄秋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伟,黄秋明,于丽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苗建伟,现住白城市。被告黄秋明,现住白城市。被告于丽萍,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伟诉被告黄秋明、于丽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伟业审 判 员 杨国发人民陪审员 刘建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