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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明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258号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长学,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爱均,系该社员工。被告吴明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