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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志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志勇,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樊志勇,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怀丽,经理。被执行人: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姜玉才,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执行人樊志勇所有的坐落在合肥新站区站西路1号宝文装饰广场板材城3幢203号房产,现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对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申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樊志勇所有的坐落在合肥新站区站西路1号宝文装饰广场板材城3幢***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彪审 判 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张继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