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王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85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吴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卫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十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可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可明,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行与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王丹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王丹银行存款8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全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