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秀花与芮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花,芮战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范秀花。委托代理人:丁俊丽,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花诉被告芮战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秀花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秀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邮寄送达费88.8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7388.8元,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