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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府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周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秀珍,周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武秀珍,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被执行人周梅清,女,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周梅清、周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梅清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梅清银行帐户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