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忻府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周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秀珍,周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武秀珍,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被执行人周梅清,女,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周梅清、周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梅清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梅清银行帐户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