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宗发与邓曾超、严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发,邓曾超,严明,万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发。被执行人邓曾超。被执行人严明。被执行人万增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曾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宗发借款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严明、万增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王宗发与邓曾超、严明、万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