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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磐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曹光远、谭友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曹光远,谭友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7行审4号申请人磐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磐安县。法定代表人郑福贵,局长。被申请人曹光远。被申请人谭友仙。申请人磐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5)第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是:征收曹光远、谭友仙夫妇社会抚养费拾壹万捌仟柒佰柒拾陆元整(118776.00元)。本院受理后,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5)第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磐计生征字(2015)第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