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与田文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田文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432号原告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信诚大厦1908、909、910,组织机构代码777346019。负责人于龙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海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文星,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绿化一所退休工人,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田文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