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1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宝鹏与魏修东、李作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鹏,魏修东,李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31号之一原告孙宝鹏。被告魏修东。被告李作芹。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377号原告孙宝鹏与被告魏修东、李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6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魏修东、李作芹所有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修东、李作芹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