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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阜南县赵集镇冷庄村卫生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南县赵集镇冷庄村卫生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25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惠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南县赵集镇冷庄村卫生室,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登记号:POY1002408。法定代表人陈继明,主任。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市监罚字(2015)3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南)市监罚字(2015)36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查:2015年4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依职权对赵集镇冷庄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于2014年3月从该镇卫生院调拨并存放在药架上的药品中,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利巴韦林注射液”21盒,货值金额29.4元,“氨甲苯酸注射液”8盒,货值18.4元,合计总货值47.8元,同时,药房内温度计已经损化且无每天的温度数据记录;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未按规定销毁且记录不完整。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第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赵集镇冷庄村卫生室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的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利巴韦林注射液”21盒、“氨甲苯酸注射液”8盒;二、罚款41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取证材料;3、涉案物品清单和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立案后,根据上述调查材料,经审查、告知、审批等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5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并于申请强制执行前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提起行政复议,且经催告后,仍拒不自觉履行应缴纳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南)市监罚字(2015)3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