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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春兰与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兰,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2978号原告:马春兰,女,汉族,现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门秀娟,女,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法律部副主任,现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朝晖。原告马春兰诉被告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法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与被告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系沈阳市于洪区春华氧气乙炔经销部,沈阳市于洪区春华氧气乙炔经销部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沈阳市于洪区春华氧气乙炔经销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该企业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6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