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祥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祥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祥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15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张成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21号。负责人贾东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590号裁决书,关于石家庄祥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移动业务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祥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石家庄祥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59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游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