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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朝菊与欧鑫,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菊,欧鑫,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民初2528号原告:陈朝菊,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欧鑫,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程娜,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告陈朝菊诉被告欧鑫、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朝菊,被告欧鑫、程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朝菊诉称:2014年2月9日,被告欧鑫向原告借款22万元,定于2014年4月9日归还。被告欧鑫与被告程娜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找原告陈朝菊借款属实,确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现在经济困难,一次性还款存在困难。经审理查明:被告欧鑫与被告程娜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16日登记离婚。原告陈朝菊与被告系朋友。2014年2月9日,被告欧鑫因生意需要,向原告陈朝菊借款22万元,约定于2014年4月9日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欧鑫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朝菊现金人民币220000元(贰拾贰万正),定于2014年4月9日前归还。”被告欧鑫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陈朝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打款明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信息档案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和本院依法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朝菊与被告欧鑫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陈朝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足以证实双方借款的金额、发生时间和还款时间等基本要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原告陈朝菊与被告欧鑫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借款人,被告欧鑫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至今尚未归还借款的行为是违反约定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欧鑫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欧鑫虽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原告陈朝菊所主张之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程娜对该借款也予以认可。故上述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陈朝菊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鑫与被告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陈朝菊借款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被告欧鑫、程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