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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任连华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连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911号原告任连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399号。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6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连华诉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瑞购物中心、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任连华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任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