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489号原告: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成某负担。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勾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