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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3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新城子乡立坪山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30125XXXX。被执行人郭某,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临江乡,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7080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某于2016年农历6月初交清案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玉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