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宾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昌泽、肖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肖昌泽,肖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财保18号申请人:宜宾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池上石板。法定代表人:万利,经理。被申请人:肖昌泽,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肖革,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宜宾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昌泽、肖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昌泽、肖革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兴文县昌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肖昌泽实际所有的川××××××、川××××××汽车予以查封二年,查封期间继续由被申请人肖昌泽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冰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