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31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云浮市云安区,住云浮市云城区。2015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杰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云安县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先后于2013年3月28日、8月8日、12月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厂于2013年下半年聘请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承包焊接和搭棚相关资质的苏某某负责厂房搭建工程。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云安县(现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股负责人,负有依法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行政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批后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开展规划监察工作中,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云安县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的行为。2014年7月6日,苏某某雇请的工人正在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规划厂房外违规加建厂房时,由于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筑工人陆某某从工地二楼坠落受伤后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云安县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7.6”事故调查报告、云安县城乡规划局机构编制方案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执法证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处于过期失效状态,在这一时期内,被告人陈某某根本无权执法,其并非本案玩忽职守犯罪的合法主体,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即使被告人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发生事故之时,规划监察股仅有被告人陈某某一人,如此人员编制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另一方面的重要原因,责任并不在于被告人,而事故的调查报告分析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精雕石材加工厂并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另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依法具有自首情节,且一直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因此,请求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云安县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先后于2013年3月28日、8月8日、12月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厂于2013年下半年聘请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承包焊接和搭棚相关资质的苏某某(已判刑)负责厂房搭建工程,且在规划外违规加建厂房。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云安县(现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股负责人,负有依法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行政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批后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开展规划监察工作中,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云安县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的行为。2014年7月6日,苏某某雇请的工人正在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规划厂房外违规加建厂房时,由于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筑工人陆某某从工地二楼坠落受伤后死亡。2015年10月12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且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苏某、蓝某甲、蓝某乙、苏某某、雷某某、伍某某、张某、林某某的证言。3、线索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4、云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调查组《云安县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7.6”事故调查报告》。5、云安县城乡规划设计室情况说明、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图。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地形图。7、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照。8、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班子成员分工、陈某某工作证明、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机构编制方案。9、城乡规划局依法行政制度汇编。10、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支部会议记录。11、陆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2、被告人陈某某人口信息全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股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云安县志伟精雕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造成一名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云安县志伟精雕石材加工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照、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设计室情况说明、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的陈某某工作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云安县志伟精雕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且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执法证处于过期失效状态与其履行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股负责人职责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该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发生事故之时,规划监察股仅有被告人一人,而事故的调查报告分析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精雕石材加工厂并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过去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大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