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胡艳华与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艳华,男,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罗建,男,生于1978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4)大英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罗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