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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龙镇高其他普通执行[城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80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黎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黎镜泉。被执行人:龙镇高,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014。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清)食药监食行罚【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368元,合共3368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清)食药监食行罚【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368元(合共3368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龙镇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焯坤审判员  罗伟雄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伟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