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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960号原告叶某甲。被告叶某乙。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玉婷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诉称:其与叶某乙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丙。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较稳定,婚后自2011年开始,双方开始为长期分居问题而发生矛盾,叶某乙因为做国内远洋运输工作,一般两年才回家一次,这种长期分居的状态导致双方性格不合、相互不信任。为此,其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叶某乙离婚,女儿叶某丙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叶某乙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感情良好,并生育一女。其从事远洋运输工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少,但双方平时会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经常联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叶某甲与叶某乙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丙。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叶某乙从事国内远洋运输工作,与叶某甲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叶某甲认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性格不合并相互不信任,从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叶某甲于2016年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叶某乙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叶某甲与叶某乙虽婚前恋爱时间较短,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八年多并生育女儿,有稳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近年来,夫妻产生矛盾主要系因叶某乙长期外出工作而与叶某甲共同生活时间较少所致,并无实质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叶某乙注意将家庭生活与工作进行妥当安排,给予叶某甲及女儿更多的陪伴,夫妻间相互关心,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20元,由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