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丽雯申请执行吴衍庆、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雯,吴衍庆,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雯。被执行人吴衍庆。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李丽雯申请执行吴衍庆、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丽雯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武侯执字第683号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位于xxx厂区内的财产予以查封。现已委托评估、拍卖。因上述财产暂未变现且被执行人吴衍庆、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