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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秀卿与苟兆梅、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卿,苟兆梅,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315号原告李秀卿。被告苟兆梅。被告张涛。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卿撤回对被告苟兆梅、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