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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孙秀英与王爱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英,王爱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80号申请人孙秀英,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王爱荣。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秀英、王爱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孙秀英与被继承人XX芝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个独生女王爱荣。孙秀英与XX芝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总场五小区北泉花园XX栋X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政房石房市字第0XXX1号)、石河子总场贸易公司商服楼伍小区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政房石房字第号)。2011年1月9日XX芝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XX芝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XX芝之妻孙秀英、女王爱荣为被继承人XX芝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石河子总场五小区北泉花园XX栋X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政房石房市字第0XXX1号)除50%的产权为孙秀英所���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XX芝的遗产,由孙秀英一人继承;二、王爱荣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三、位于石河子总场贸易公司商服楼伍小区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政房石房字第号)除50%的产权为孙秀英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XX芝的遗产,由孙秀英一人继承;四、王爱荣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秀英、王爱荣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筱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