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58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刘 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