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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58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长河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刘 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