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李仁秀与王丽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秀,王丽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784号原告李仁秀,女,1955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王丽灵,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16023726-9。负责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秀诉被告王丽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秀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仁秀撤回对被告王丽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李仁秀承担。审判长 傅一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