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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章志荣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荣,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95号原告:章志荣。委托代理人:谭家强,系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9号。法定代表人:乐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荣与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志荣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32元,由原告章志荣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章志荣(未保全)。审判员 祝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