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应龙危险驾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闽09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陈应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应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陈应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霞浦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