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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道英、梁金凤等与阳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英,梁金凤,梁认廷,梁志记,梁信廷,杨瑞英,阳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702行初9号原告:刘道英,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梁金凤,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梁认廷,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梁志记,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梁信廷,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杨瑞英,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阳江市公安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春生,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英、梁金凤、梁认廷、梁志记、梁信廷、杨瑞英诉被告阳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英、梁金凤、梁认廷、梁志记、梁信廷、杨瑞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曾 杰审 判 员  麦宗硕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明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