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广晟油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敖珠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邵长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广晟油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敖珠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邵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广晟油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敦化市敖珠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太平岭车站。被执行人邵长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广晟油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敖珠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邵长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敦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笑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