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618号原告秦某,于2016年3月29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黄思琴,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谭某,农民。原告理秦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某于2016年3月29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香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