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洪亚团与廖东升、廖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亚团,廖东升,廖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885号原告洪亚团,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现常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俊成,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东升,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廖泽海,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翔云镇。原告洪亚团诉被告廖东升、廖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廖东升、廖泽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期限届满后,廖东升、廖泽海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皇传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智勇、曹健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洪亚团的委托代理人陈俊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亚团诉称,2013年2月13日,被告廖东升向其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0.8万元,被告廖泽海为廖东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廖东升归还借款20万元;廖泽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由廖东升承担。被告廖东升、廖泽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洪亚团借到现金人民币20万元,每月利息0.8万元,廖东升、廖泽海分别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身份证明材料、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廖东升于2013年2月13日向洪亚团出具借条显示,其已收到洪亚团给付的借款20万元,且廖泽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洪亚团主张廖东升偿还该20万元借款,并由廖泽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廖东升、廖泽海经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辩驳的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廖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洪亚团人民币20万元;二、廖泽海对廖东升向洪亚团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廖东升、廖泽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廖东升负担(此款洪亚团已预交,廖东升应与支付上述欠款之日一并向洪亚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皇传刚人民陪审员 刘智勇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艳 来源:百度“”